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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网官网《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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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因地制宜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其与具有高度群众性和自治性特征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运作逻辑和制度目标上存在内在一致性。作为社会治理机制的一项制度性创新,派出所驻所调解通过警察权的介入为社会矛盾纠纷的集中化解和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提供了发展契机和组织依托,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自治性弱化、专业性不足以及协同性缺失的问题。在当前“派出所主防”机制下,驻所调解应当深度融合社会多元协同治理理念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平衡,通过制度完善、专业提升、资源整合以及科技赋能等机制举措,推动矛盾化解从“行政管控”转向“社会共治”,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

  内容提要: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下,县域社会治安防控模式需从传统的“专门工作”模式转向“多元共治”,以利应对县域社会治安防控的新挑战。湖北省红安县“铜锣联防”模式是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县域社会治安防控的典型案例。“铜锣联防”模式分为宏观领导层、微观领导层、执行层、任务层四个层级,各主体间主要存在“领导—监督”“协调—反馈”“供给—参与”三对重要关系。这一模式在红安县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坚持群防群治,依法治理,将“群众路线”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同法治化治理和技术治理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将红色文化符号“铜锣”融入基层治理实践,有效激发了公众的治安防控参与度和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以“群防群治”化解了“机械化”“悬浮化”等县域治安防控的固有制度和实践困境。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警务外交的发展,警务外交软实力的价值正在日益显现。警务外交软实力在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丰富国家警务工作内涵、构建良好国际警务合作关系、助力全球安全治理等诸多方面发挥着功能性作用。在构建中国警务外交软实力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自身体系、对外作用与影响力、外部掣肘因素等现实挑战,还要结合警务外交软实力的组成要素、基本特征、影响因素及形成机制等基础理论,从理念层面和行为层面两个维度探究构建路径。理论层面路径包括明确合作主张和执法理念,行为层面路径包括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作用形式、扩展作用媒介、强化智力供给与人才支撑。

  内容提要:大数据侦查模式存在算法暗箱、算法歧视和允许不精确的算法理念等问题,致使大数据侦查模式的技术正义存疑;大数据侦查模式的犯罪预测与实时监控功能潜在地前移了侦查程序启动的时间节点,疏离了程序正义;广泛运用大数据侦查模式增加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产生实质正义的隐忧。为走出大数据侦查模式面临的正义困境,可以场景理论平衡利益冲突、以比例原则厘清权力边界、以制度规范实现社会正义,从而更加接近并实现数字正义。

  内容提要:耦合式是除独狼式、协同式、团队(体)式、模仿式、跨境式和自杀式外,恐怖主体用以宣传恐怖思想、实施、获取恐怖收益的重要袭击模式。耦合式在袭击主体、袭击目标和袭击时间等维度具有耦合性,并由行为体、承袭体和致损体构成耦合式要素体;由耦合束、耦合场和耦合力组建耦合式耦合体;由耦合剂、传播链和示范簇生成耦合式介质体。耦合式在袭击要素体分类掌控、袭击耦合体有效掌控和袭击介质体实时掌控等维度存在防控难点,可以解析行为体样态、承袭体存续、致损体适配以有效掌控耦合式要素体;分析耦合束形成、耦合场运行、耦合力影响以有效掌控耦合式耦合体;探析耦合剂粘合、传播链运转、示范簇辐射以有效掌控耦合式介质体,进而有效防控耦合式。

  内容提要:网络诽谤行为具有匿名性、跨域性和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等特征,诽谤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在当下互联网环境中较传统诽谤罪发生变化,使得诽谤罪的诉讼模式面临困境。具体表现为,自诉制度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乏力,以及“自诉转公诉”条件的可操作性不足,不能有效地应对针对不同主体的诽谤行为。其原因在于对“告诉才处理”的解释偏差以及公诉条件的法益转换功能存在问题。为了适应新的网络环境,建议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诉讼双轨制,并为诽谤罪诉讼模式的公诉条件找寻合适的功能定位。以此平衡被害人权益和公权力介入,加强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及对网络生态的保护。

  内容提要:边境安全是新安全格局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的重要连结点。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共生安全理念,树立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新边境安全观。人口流动产生的边境地区安全风险包括“三非”外国人管理及其治安风险、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跨境人口拐卖及关联犯罪、跨国人口流动产生的新型安全风险。边境治理新安全格局建构应统筹各非传统安全要素,注重其与传统安全的相互作用;引入国门概念,建构国门安全防控体系和治理能力评估体系;开展基于多元安全共同体的国际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依托人口治理,创新提升治理效益与数治水平。

  内容提要:当前涉诈犯罪治理已聚焦于“缅甸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关键性问题。该类犯罪主要发生于边境地区,中缅双方多采取联合打击方式,最后由缅甸地方执法部门通过口岸移交遣返。近年来,缅甸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愈加严峻,中缅双边警务执法合作、司法协作实际存在诸多困境,如警务执法合作的前提条件——政治互信不足,专门性制度机制“供给”不够,治理技术支撑力较弱,偷越国(边)境问题、“回流”人员治理存有短板。中缅双方应以构建“中缅命运共同体”为指引加强政治互信,健全完善刑事司法、警务执法相关制度机制,加强治理的技术赋能,妥善处理偷越国(边)境问题和“回流”人员问题,以提升中缅包括涉诈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协作治理成效。

  作者:杨玲敏、张先毅(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

  内容提要: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道路测试应用中出现的不适用现有交通管理规定等问题给相关工作带来新的挑战。L4级自动驾驶车辆应用背景下交通管理面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主体变更导致违法行为处理棘手、L4级自动驾驶车辆应对非常规场景的处置能力不足、L4级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意图表达不清晰等现实问题。为此,可通过建立类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计分管理制度、采取合理方法提高L4级自动驾驶车辆应对非常规场景的处置能力、规范化表达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驾驶意图等措施予以应对。

  内容提要:关于贿赂犯罪的解释方法,主要存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对立。在此种对立中,人们容易混淆法律解释与法律有效性的问题。各种解释中真正的对立是自我引用与外部引用的对立,该对立是论证的两个方面。论证是解释在多种解释方法中何种方法优先的过程。它通过自我引用维持刑法解释体系运作的封闭,通过外部引用兼顾刑法文本外的动态因素,同时借助犯罪客体将这些外部要素内化到解释体系的结构中去。从自我引用的角度,“不正当利益”不能扩张到程序不正当的程度;从外部引用的角度,贿赂犯罪的客体是权力的不可交易性,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跟普通受贿罪一样,达到被斡旋和被影响的公职人员的承诺即可构成本罪,行贿行为处于交易的前端,应当保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设定。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进行了重要修正,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系列争议。出于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受贿行贿实行“并重异罚”。“谋取不正当利益”既不能认定为主观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主观责任要素,而应该认定为客观构成要件。在行贿罪从重量刑情节的适用上,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适当处理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在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上,应结合行贿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以及立法目的来综合判断。修正后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设置趋向于一致,但出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刑罚设置尚需保持一定差距。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在司法适用中需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做出准确判断。

  内容提要:对某一犯罪事实经过起诉、审判后,可能发现另一犯罪事实。其中的两个犯罪事实可能被认为构成同一自然事件、成立一罪或以一罪论处。是否允许对另一犯罪事实起诉、审判,这是罪数理论渗入刑事程序中产生的难题。尽管可能对不同刑事审判对象制度与自然事件标准、罪数标准进行搭配后形成理论最优解,相关司法文件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同种漏罪场合,依不同审级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说明,突破了两种标准为判决确定力预设的框架。在罪数论体系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认识层面的罪数”“评价层面的罪数”中均是相对独立的判断主体,惟法院可于“科刑层面的罪数”中,依罪刑均衡的要求对“评价层面的数罪”考虑刑罚的适用。因此,“科刑层面的一罪”所产生的确定力允许检察机关对遗漏的犯罪事实再次起诉,禁止法院突破该确定力对此事实科处刑罚。刑法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具体情状,这一留白恰好能为以上做法提供可行的根据。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的网络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拓展了行政行为法典化模式调整的广度、深度与难度。实践中,行政行为法典化模式要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法权要求,以是否有利于行政法治实践为中心,坚持主客观法相统一、功能主义与多元主义相统一、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统一,进而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良性运作与有效协同。

  内容提要: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的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在明确需要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前提下,如何处理特别关系类型的法条竞合是有待讨论的问题。要从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相结合的角度判断特别关系型的法条竞合,从形式上看,特别法条相较于普通法条多了某些特别的要素,从实质上看,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具有法益的同一性。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要件与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时,有三种处理原则可供选择,一是“特别法条优先原则”,二是“重法条补充适用原则”,三是“重法条优先适用原则”。通过考察三种适用原则的利弊之后,可以明确“特别法条优先原则”是更可取的原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双月刊)系湖北省公安厅主管、湖北警官学院主办的公安理论刊物。创刊于1988年,自2016年起改为双月刊,每逢双月出版。本刊坚持为公安教育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人才培养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原则,强调学术创新、以质取稿,尤其关注公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研究。开设的主要栏目有:应急警务研究、警察史研究、侦查研究、法理学研究、研究、刑事法学研究、民商法学研究、诉讼法学研究、治安管理、公安科技、警察管理、检察官论坛、公安教育、司法制度研究等。本刊系北宝法学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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